这一推理过程包含着一系列的混乱,就像一堆乱麻。我们必须指明这些混乱,从而消除它们。
(乙)法则一词的两种含义
上述推理过程完全起于对“法则”意义的一种错误解释。在实际生活中,法则被理解为国家借以规定公民行为的规则[1]。这些规则经常同公民的自然欲求相抵触(因为如果这些规则不是这样,就没有理由制定它们了),所以有许多公民实际上并不遵守它们,而别的人也是出于被迫才服从它们的。事实上,国家也的确是通过施加某些制裁(惩罚)来使公民屈从于这些规则的。这些制裁起着把国民的欲求同国家制定的法律协调起来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自然科学中,“法则”这个词则与上面的意义完全不同。自然法则不是关于事物应如何行动的预先规定,而是一种公式,即对于某物实际上如何活动的一种实在的描述。这两种形式的“法则”的共同之处仅在于二者都常以公式(formulae)来表示。除此以外,它们彼此绝对毫无关系。人们一直使用同一个概念来标示两个如此不同的东西,这是很不应该的。但更糟糕的是,哲学家们竟让自己被这种习惯用法所左右,导致许多严重的错误。既然自然法则只是对于所发生的现象的描述,那么,关于这些现象就谈不上“强制”问题。天体力学的法则并不规定行星必须怎样运动,好像行星实际上本来喜欢完全按另一种方式运动,只是由于有了开普勒的那些强加的法则的逼迫才在确定的轨道上运行似的。不,这些法则并未以任何方式强迫行星,而只是表达了行星实际上的运动情况罢了。